为规范联合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守则
1、联合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联合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2、不得以联合会的名义及联合会会员的身份从事或发表任何涉及政治与宗教的活动与言论;
3、不得以会员的身份从事任何违背联合会理念和宗旨的活动;
4、不做有损于联合会声誉的事情,不参加任何对联合会造成危害的组织或活动。
5、认同联合会的理念、宗旨及运作方式,活动及工作中严格遵守联合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条:发展程序
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联合会对会员采取入会低门槛,分级递进式,考核制度化的原则进行管理。
1、个人会员为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分为预备会员、普通会员、核心会员、理事会成员。
(1)新加入联合会的所有爱心人士即为预备会员,包括所有加入微信公益群和QQ公益群的人士。
(2)预备会员凡是参加一次志愿者活动,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表并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即转为普通会员。
(3)普通会员一年累计参加10次(或累计20小时)以上联合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经理事会核实备案并缴纳会费即成为核心会员。
(4)核心会员拥有被选举进入理事会的权利。
(5)理事会成员包括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人员。其选拔从核心会员中选取,选取过程为公开选举。
2、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并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组织。
(1)热心公益事业并经过本联合会对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即为普通会员单位。
(2)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年累计为公益事业捐款1万元以上的即为星级会员单位。
第三条、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阅读浏览联合会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平台。
2、核心会员优先获得本组织的救助和公益表彰。
3、核心会员享有行使联合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受爱心商家联盟的优惠政策。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通过本联合会网站及信息平台发布公益信息。
2、同等条件下,具有与本联合会公益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第四条: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联合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向联合会反映社会各界的公益诉求,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3、为公益事业发展捐赠资金或物品。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联合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人员作为代表,保持与联合会的日常联系,联系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联合会。
3、及时向联合会反馈与联合会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配合联合会组织的效果评估和审计。
4、为公益事业发展捐赠资金或物品。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费管理
1、个人会员会费,核心会员及理事会成员年交会费不少于60元,其他会员自愿交纳。
2、单位会员会费,按照不同类型收取一定额度的会费。属于企业的,年度会费不少于5000元;属于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年度会费不少于2000元;属于小微企业的,年度会费不少于1000元。
3、会费按照年度交纳,于每年的12月份集中交付。
4、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考察学习、培训等会员服务以及联合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日常办公支出。
5、会费的管理按照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理事会保留补充解释的权利。
招远市阳光公益志愿者联合会理事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