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团体规范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员工或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理事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本团体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
(二)本团体会费收支情况、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三)本团体接受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
(四)本团体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五)本团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情况;
(六)本团体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由1/5以上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提议,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义务责任,本团体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团体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团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团体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团体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代表)大会、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社会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或相关人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团体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团体理事、监事(会)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团体、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团体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