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团体经营业务的发展,依据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事业团体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法律条文及结合团体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体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团体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团体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办公室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团体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团体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团体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九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团体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其他团体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团体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团体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团体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负责人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团体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由经办人向收款方索取有效原始凭证,所办业务完成后,按规定日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无有效原始凭证或示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备,以及有违反财务制度,财务纪律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八条 建立应收资金跟踪制度,对到期应收资金及时催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行政办公室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
第二十三条 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5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5年;
第二十四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第五章 工资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员工年度工资标准及资金总额,由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政府指导工资及章程的规定拟订并报理事会核准。
第二十七条 在职员工奖励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形成《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绩效考核制度》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团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为每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财务人员在员工当月薪资结算时扣除,统一向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员工依法享受的假期,薪资、福利按规定照常发放。
第三十条 本团体员工因事假、病假以及考勤违规(迟到、早退、旷工),由招本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出勤表,按照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考核标准在相关员工当月薪资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二条 团体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团体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或申请,报团体主任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团体员工报销,需经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办公室——会长——财务付款。
第三十五条 上述开支的支出,如果会长或理事长不在,需经电话请示会长或理事长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会长或理事长回到团体后再予补签。
第三十六条 支付老师酬金,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授课老师上课的时间次数,统计后填写相应表格,办公室主任签名,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由财务核实支付。
第三十七条 员工差旅费规定:
1.因公外出,非当日返回者(超过24小时以上)为出差。员工因公出差,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团体主任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2.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5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3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主任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4.勤务伙食补贴,每人每天50元标准。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30元标准。
5.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出差返回后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6.报销费用,必须以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发票为证,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整齐有序地粘贴好票据,经领导审批、会计复核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规定:
团体固定资产购置应当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团体行政部负责统计各部门固定资产申购情况、编制团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预算、安排资产购置等事项。每年年底行政部向各资产使用部门下发《固定资产需求统计表》各部门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行政部。
单批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需要向理事会汇报,获得批准后才可以采购。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方可购置。
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还应当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和相关费用。购置申请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十九条 正常办公费用开支,应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特殊情况不获取正式发票,应至少两个经手人签字确认收据。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为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结算制度,严密工作手续,保证票据的安全,完整,堵塞票据使用、管理中的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团体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其中,内部结算凭证是指由团体报账员填开的费用报销单,资金审批单、资金入账单和借款凭证。
第四十二条: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规范传递手续,禁止制证、复核两个岗位由一人兼任,加强内部牵制,做好事中、事后稽核。
第四十三条:建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团体、开户银行、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归档备查,其中,作废的支票应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粘贴,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四条:团体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送交会计报账时,对经审核合法,合规的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单据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经管人应妥善保管,月末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本站档案保管人归档,并及时编制档案清册。
第四十五条:经审核不能报账的团体外部、内部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规范会计内部结算凭证的使用。团体以外部、内部原始凭证报销时应填开"费用报销单";进行结算而暂时无原始凭证的,填开资金审批单"团体负责人,财务领导应在"资金审批单"签署意见;资金入账的,填开"资金入账单";因公出差借款或补充备用金的,填开"借款凭证"。
第四十七条:票据管理出现过失行为(如票据丢失,毁损等,影响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并给急购带来损失的,团体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分。
第八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四十八条 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设备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会、政府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五十二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性质及相关法规及管理条例规定,对团体财务状况定期审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